某企业老总,从公司拿了几百万,认为公司是自己开的,公司的钱=自己的钱,所以拿个几百万也不过是是左口袋的钱进右口袋的钱,当然不用缴税。
但是事实是这样吗?公司的钱
老板可以随意支取吗?怎么转都不用交税吗?这种问题在小微企业层出不穷,但在财务人员这边该如何平账还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毕竟不是小数额,搞不好就要出大事。小快今天就带大家分析一下到底怎么处理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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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案例:老板和公司“借”350万,会计入账错误导致罚款70万!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
税务稽查中发现,在2009年的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账显示,某个人股东于2009年向公司借款35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款项一直没有归还。究其原因,老板A这些年
创业白手起家开了公司,生意红火,不断进钱。随着
创业成功,生活条件当然也要改善!于是就从公司“借”走了350万买房子…
公司会计本着做账要做平的原则,做了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或者
【借:银行存款 350万元】【贷:股本—老板入股 350万元】以上两种做法都是:“借”走的钱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所以税局在
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局一翻凭证,一看这个分录,二话不说,两字:
补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贴心的计算了滞纳金和
罚款,一共35万呢!一共105万就这么没有了,你是老板,你心疼不?你是财务,你害怕不?
有些会计可能会说,这有什么问题?我也是这样做账的啊!
这些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去年税务稽查大力开展的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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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在 2003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件(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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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老板从公司“拿钱”怎么办?一般来说,这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看了上述这些,可能有财务人员想:
“那我就直接按分红处理,交个税吧,这样最安全最稳妥!一定没问题!”什么!你要这么处理?这样确实最合规,但估计你老板不能同意。一般来讲,能随意在公司拿钱走的老板大多是小微企业的唯一股东,并且个人独资。(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这就不叫拿钱了,这是非法职务侵占)对这种情况的公司,老板一定会想,“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但是我拿走自己的钱还要交税?不不不,那我是万万不会高兴的。这点事都做不好,要你干什么?你被炒了!”
别担心,小快来帮你!首先,你要了解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贷:银行存款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 / 原材料等贷:其他应收款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 / 现金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直接拿走资金,想长期不还去干别的那是万万不行的。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感到一阵凉风,快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财务之路,且行且珍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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