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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新政

    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后,重庆又将对一项税收政策进行顶格执行,即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扣税限额、就业扣税定额均按最高标准上浮。

    近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税标准顶格执行,有力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支持政策

    据悉,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等部委提出的最高限额标准20%进行了上浮。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据悉,此前财政部等部委通知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地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政策

    针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方面,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这两项也均是顶格执行按照财政部等部委提出的执行标准。

    市级五部门的通知提出,以上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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