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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 前两种形态处理占八成以上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纪委派驻区交委纪检组在查处一起“私车公养”问题过程中,公路局李某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也存在利用公车油卡为私车加油的问题,并深刻反省,主动退缴违规加油的全部费用,区交委党委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今年第一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556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671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5.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536人次,占21.0%;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58人次,占6.2%;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91人次,占7.5%。前两种形态处理占比达八成以上。

  全市各区县积极探索拓宽日常监督渠道,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永川区制定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分别从实施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方式、主体要求、工作机制、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8个方面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明确。城口县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分类处置,让问题大多解决在萌芽状态。忠县建立领导干部延伸家访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谈心谈话,对情节严重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重庆市纪委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委、纪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今年年初,市纪委通报5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永川区吉安镇党委书记黄海东等3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开州区国土房管局纪检组长张大军等2人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雍两赴区县约谈区县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在落实主体责任上敢担当、作表率,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纪委要找准定位,在履行监督责任上下功夫、出实招。市纪委集中约谈2016年第三、第四季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零查处”“零通报”的部分区县纪委书记,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政治站位,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做到从严执纪。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采取约谈提醒、交办督办问题线索等方式,进一步把责任压力向下传导。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对17家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开展集中约谈。渝北区纪委下发2017年第一季度监督责任清单,对全区52个基层单位履行监督责任进行指导,避免责任空转。

  为给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执纪行为,市纪委印发了《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办法》,在此基础上构建“1+X”制度体系,聚焦监督执纪各环节的关键点、风险点,重点细化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各环节工作,规范工作流程。(重庆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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