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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基层财政财会人员培训补助办法明确

    重庆市财政局日前发布《重庆市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培训资金怎么来、怎么用、怎么管等问题作出明确部署,就如何搞好培训作出系统性安排。
    《办法》明确,补助对象为直接开展培训的受托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乡镇财政干部;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行政村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人员。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住宿费、交通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培训的场地租用、教学耗材、培训资料和教材、制作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其它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将以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实际培训情况为依据补助区县。原文如下: 


                  重庆市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 
                      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基〔2018〕9号   2018年3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及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的补助资金。
    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乡镇财政干部;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行政村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形势分析、会计报表及财务基础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经济法及法律风险防范、乡镇财政管理、农村村级组织会计与财务管理、常用公文写作规范和廉政建设等及其它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为规范乡镇财政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而适当补充的相关业务内容。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择优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实施。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直接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的受托培训机构。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住宿费、交通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 以及培训的场地租用、教学耗材、培训资料和教材、制作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不得在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计划及资金补助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工作实际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研究确定本区县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市财政局以各区县财政局对所属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实际培训情况为依据进行资金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全额逐级下拨到基层培训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区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包括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签到册及授课教师等。
    第十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考核,重点考核培训规模、培训实绩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
    第十一条  培训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区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局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基层财政培训工作总结和次年基层财政培训工作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当年基层财政培训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度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基〔201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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