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我市的有关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市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指导意见主要规范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出行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且年检合格的车辆,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
(三)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四、合乘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实并登记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车辆信息。
(二)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出行费用,并能够预先告知合乘者燃料成本分摊费用。
(四)应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五)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七)不得设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后方可查询),但应具备合乘者预先查询合乘出行提供者供给信息的功能。
(八)实时公布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车辆登记和车辆保险等信息,并建立和落实投诉快速处理制度。
五、利用合乘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的,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应当签订合同。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参照合乘信息平台合乘方式,事先约定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双方权利义务。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合乘里程计算;通行费应按照合乘路段发生的路、桥通行直接费用据实计算。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八、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按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