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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农村能源管理站及站长借建沼气池敛财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原名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负责綦江区农村沼气工程管理,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7年,原綦江县农业委员会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要求在綦江县大力推广建设农村沼气池。该项工作由原綦江县农业委员会下属的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具体负责。2008年12月11日,刘健担任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站长。2012年12月被任命为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站长

中新网重庆1月13日电 (杜云发)推广建设农村沼气池过程中,非法收受承建商“推广费”、“好处费”等共计31万元。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在该管理站罚金1万元,以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判处原站长刘健刘健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原名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负责綦江区农村沼气工程管理,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7年,原綦江县农业委员会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要求在綦江县大力推广建设农村沼气池。该项工作由原綦江县农业委员会下属的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具体负责。2008年12月11日,刘健担任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站长。2012年12月被任命为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站长。

2009年,重庆天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在綦江县承建沼气池业务,该公司总经理樊某找到时任原綦江县农村能源开发管理站站长被告人刘健,要求刘健同意并推荐该公司在綦江承建沼气池业务,并承诺每建一口沼气池给刘健好处费50元,刘健表示同意。

在刘健的安排下,2010年至2011年,重庆天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在原綦江县石壕镇、打通镇和文龙街道等地共修建了8立方米软体沼气池900余口,樊某按照承诺先后给刘健好处费共计4.5万元。

此间,樊某为了承建12立方米软体沼气池,再次找到刘健,希望刘健给予关照,把12立方米软体沼气池业务安排给该公司承建,同时承诺每口沼气池给刘健好处费100元,刘健表示同意。此后,刘健安排重庆天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綦江县中峰镇、丁山镇、纂塘镇等地共承建12立方米软体沼气池600余口,樊某按照事先承诺先后给予刘健好处费6万元。

2012年春节前,樊某找到刘健,表示按事先承诺将每口沼气池提取的50元管理费共计4.3万元支付给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刘健表示,管理站已不再收取该笔款项。此后,樊某按照刘健的安排,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4.3万元,其中刘健收受8000元。

综上,刘健共计收取樊某给予的好处费11.3万元。

2010年底,重庆旺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为了获得在原綦江县承建沼气池的业务,找到刘健,希望刘健给予支持关照,并向刘健承诺每口沼气池给予100元感谢费,刘健表示同意。后在刘健的安排下,重庆旺利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在东溪镇、古南街道、新盛镇等街镇承建软体沼气池1000余口。朱某并未严格按照每口100元的标准给刘健送钱,而是在2011年10月送给刘健2万元,在2011年石角镇修建的沼气池验收后,又送给被告人刘健2万元。刘健将其中的7550元交给重庆市管理站工作人员入单位小金库账,作为被告单位收取的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刘健收受朱江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450元。

2008年,重庆市大面积推广沼气池建设,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量增加,刘健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沼气池承建商提出收取每口沼气池20至50元不等的“宣传费”、“推广费”或“技术指导费”,作为单位的工作经费,同时告诉负责沼气池验收的工作人员,并先后安排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该款。2008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以工作经费、后续管理费等名义先后向重庆天邦农业发展公司等沼气池承建商收取好处费共计费165000元。后经刘健签字同意,被告单位以过节费、奖金、补助等名义将165000元发放与单位工作人员。

案发后,刘健家属退出现金16.6万元。

法院认为,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5450元,其行为已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管理站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6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刘健身为站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单位受贿罪。最后法院判决:管理站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重庆一农村能源管理站及站长借建沼气池敛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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