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2月2日消息 早先,由于先前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发表了关于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早于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深交所对格力电器下发了关注函。今日,广东证监局也对此事进行了关注。
IT之家从广东证监局决定书获悉,董明珠作为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
广东证监局认为,董明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表示董明珠应“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为决定书全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6号
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明珠:
经查,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