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好消息发布前精准买入股票,一年半获利近 5000 万,证监会做出 1.3 亿元的罚没决定。2014 年下半年至 2015 年中,A 股启动了一轮大牛市。这期间,浙江知名餐厅业老板张勇斥资 2000 余
万集中买入海翔药业股票,并在一年半内全部售出,获利 4451 万。
但这笔交易却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张勇也被处以 1.34 亿元的罚没决定,背后有何故事?
重大利好公布前,大额资金买入股票
张勇是浙江台州市临海市新荣记大酒店董事长,也是 30 年老品牌 " 新荣记 " 的创始人。与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富相识多年。
2014 年 12 月 17 号,张勇使用潘某曦新开的证券账户,随即 " 态度坚决 " 地转入大额资金,基本全部用于买入 " 海翔药业 " 股票。
而巧合的是,就在那个时点,海翔药业正在筹划股权激励计划。
当年 11 月下旬,海翔药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负责该项目的国泰君安员工孙某和忻某向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富的儿子王某超提出了利用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方式将公司做大做强的提议。
12 月初,王某富通过电话向孙某等咨询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咨询内容涉及股权激励的方式和期限等等。注意,王某富是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决策的关键人物。
随后,股权激励事件的筹划实施进入快车道。12 月 24 日,孙某等与王某富父子进行了面谈,并介绍了起草的《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2015 年 1 月 14 号,海翔药业停牌,公告筹划重大事项。7 天后,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以 4.5 元每股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38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的 5.34%。
一年半盈利 4451 万,申辩人认为正常
已经斥资 2000 多万资金潜入海翔药业的张勇无疑成了这个利好消息的受益者之一。截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上述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共计 4451.32 万元。
监管查明,张勇与王某富在涉案期间有过 7 次通话记录。
且不同于张勇本人证券账户具有买入多只股票、投资较为分散的特点," 潘某羲 " 账户资金在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只买入 " 海翔药业 " 一只股票,交易量明显放大且无合理的解释。
据记者梳理,从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6 月 25 日之间,该只股票涨幅超过 125%。在 2015 年达到最高点时,股票涨幅达 316.90%。
不过张勇本人对证监会的认定提出了多条申辩意见:
比如,股权激励计划的形成时间应该为 2015 年 1 月 6 日,他买入股票时股权激励计划尚不具备确定性;再比如,王某富作为酒店客户,没有任何理由向酒店老板泄露涉案内幕信息,虽然两人在涉案期间有通话但每次通话时间均较短,无异常;还有,张勇本人的交易习惯就是大单、集中买进选中个股,而非长期分散式的买进多股,他所交易 " 海翔药业 " 股票的系列行为符合交易习惯,不存在异常。
另外,张勇还提到,2015 年大盘整体势好,申辩人在此期间交易海翔药业股票获利与案涉内幕信息不具有因果关系。
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罚没金额 1.34 亿
对于张勇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均不能成立。证监会是怎么认定的呢?
第一,王某富作为海翔药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且股权激励方案属于上市公司单方决定即可实施的事项,故王某富动议、筹划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初始时间即可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王某富在前期已考虑过股权激励事项,且王某富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向中介机构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股权激励的方式、期限等关键、具体、必备内容,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因此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当不晚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
第二,张勇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富联络、接触,张勇控制使用 " 潘某羲 " 证券账户交易 " 海翔药业 " 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比如,张勇与王某富在 12 月 16 日中午通话后,次日潘某曦便开立了证券账户供张勇使用,开户时间与两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开户的当天及次日,张勇便转入大额资金基本全部买入 " 海翔药业 " 股票,且买入态度坚决;该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仅交易过 " 海翔药业 " 一只股票,交易品种非常单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勇本人账户自 2006 年至此次证券交易前,没有进行过任何股票交易,此次使用 " 潘某羲 " 证券账户突然转入大额资金买入 " 海翔药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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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始终未对上述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提供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证监会对张勇基于公开信息、板块信息等综合投资判断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另外,证监会还认为,通话时间长短不能否定已进行了的联络;对张勇提出 "2015 年大盘整体势好,在此期间交易海翔药业股票获利与案涉内幕信息不具有因果关系 " 言论,监管表示,这不是张勇获利具有合法性的正当理由。
综上,证监会认定,张勇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其做出没一罚二的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 4451.32 万元,并处以 8902.64 万元罚款,共计罚没金额高达 1.34 亿元。
不过证监会也表示,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