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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维权、专利流氓”这些标签打着保护知识产权施行恶意诉讼

文章来源于:中国青年网
原文地址:http://news.youth.cn/jsxw/201901/t20190125_11855391.htm
(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

正常还是恶意,著作权的保护是否只保护了以诉讼盈利的专利流氓?


东南网1月24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日前,本网报道了省人大代表陈展弘、省政协委员刘安娟在省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著作权裁量指导意见》一事,报道刊发后,引发诸多媒体单位的关注,《福建日报》《海峡网》《闽南网》《泉州网》《福州新闻网》《厦门网》《中国江西网》《新浪福建》《网易》等新闻媒体、商业网站纷纷转载,相关媒体负责人纷纷表示,著作权恶意诉讼行为存在已久,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裁量指导意见》,势在必行。

引用:http://fjnews.fjsen.com/2019-01/17/content_21894084.htm(东南网)

  “当前,媒体行业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的法治生态环境。”在今年的省两会期间,关于媒体行业出现的一些司法案件新情况引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他们建议,相关司法部门可从司法务实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

  据介绍,此类案例呈现出共同的特征: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掌握到媒体转载到没有署名的作者作品后,想方设法联系上这些图片的版权方,通过低价购买等方式获得短期版权(比如一年的使用权和追索权等),然后向多家转载媒体索要几万、几十万元的版权费,或借“精准维权”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基层法官在判案中,因为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裁量依据,使得赔偿标准偏高,动辄一张图判赔上千元,给媒体造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省人大代表陈展弘、省政协委员刘安娟认为,这类现象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的法治生态环境,特别是给党媒的顺利履行职责造成困扰。

  陈展弘、刘安娟建议,相关司法部门可从司法务实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媒体著作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对于以下特定情形制定最低裁量原则,有效遏止上诉恶意诉讼行为:

  1、主观恶意程度比较轻的;

  2、客观上属于公益行为的;

  3、媒体间相互转载,扩大社会影响力的;

  4、版权代理公司、图片公司、个人批量起诉的;

  5、其他特殊情形的。

  代表、委员们建议,最低裁量标准,可参照我省的经济情况、媒体性质和主观意识等设定一定范围。代表、委员们认为,我省出台这个意见,是我省司法实践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我省新闻媒体版权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保障党报党媒舆论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国内也具有示范意义。

  图片公司漫天要价

  “代表、委员在省两会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著作权裁量指导意见》的建议,反映了媒体的心声,关注到媒体发展中遇到的切身难题,作为媒体人对这个建议十分支持和感谢。”这是闽南网总编辑李贤斌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达的心声。他说,作为一个媒体人,近年来,对著作权恶意诉讼带来的困扰,感受尤为深刻,他希望代表、委员的建议,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尽快出台《著作权裁量指导意见》。

  闽南网创办于2011年,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是集文字、视频、网络、客户端于一体的全媒体平台。随着工作业务的需要,平时编辑在工作中,会使用到一些来自微博、微信、商业网站、客户端方面的文、图、视频等内容产品,这些信息以传播为目的,不具有商业盈利目的。但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图片公司以侵权为由,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索赔,漫天要价,索赔不成就诉诸法律,给媒体的正常传播造成了干扰和困惑。

  据介绍,发生侵权的纠纷案例主要表现为:网站早年转载的部分自媒体平台含图片的内容;网站转载使用了未明确或显著标注水印的图片;网站转载使用了未明确声明版权的图片、文字内容。维权方个人占少数,图片公司占多数,并且出现同一家图片公司多次维权、间断性维权的怪异现象。有的案例中,被告方发现,当初转载来源方包含图片的页面时,并没有刊发关于版权转载许可的声明,待这些信息被转载多年后,对方将图片版权销售给图片公司,图片公司授意自媒体平台在内容页面上添加版权声明,再进行侵权公证,与专业律师合作维权,共同分配索赔收益。这个过程,媒体很难事先发觉并采取屏蔽、删除等有效保护措施,基层法官在审判时,在既有证据面前也无法认定媒体所陈述的事实情况,只能认定为侵权,判决媒体侵权赔偿,媒体不得不吃了哑巴亏。

  一旦索赔成功 图片公司 律师 摄影师多方分成

  该负责人介绍,这些图片公司有的是全国知名的图片平台,长袖善舞,有的则是注册资金仅几万元的小微企业,苍蝇般乱飞。特别是小微企业,几个人凑在一起,从个人摄影师手上购得部分图片,受利益驱动,就急不可耐地开始打电话、发邮件索赔了。有一家图片公司,就同一组图片,曾在几乎同一时间内,对我省同一城市的十几家侵权公司密集发起索赔。这样的小规模图片公司,往往还与律师间形成了这样的默契:事先不需支付律师费,索赔成功后,企业、律师间再就所获赔偿金进行分成。有一起图片侵权官司,开庭时法官问律师,原告是否已支付律师费,原告律师明确回答“还没有”。这样的维权伎俩,既降低了小规模图片公司的维权成本,也诱导一些受利益诱惑的律师加入其中,助长了版权维权的畸形生态。

  受利益驱使,个人摄影师一图多卖的现象普遍存在,图片公司成立多家公司或授权多家公司分别维权的现象已是行业公开的秘密。该负责人介绍,他曾遭遇一家图片公司就同一张图片重复维权的情况,也被一家图片公司将所拥有的版权图片分解成多家公司分别维权,甚至遇到同一图片被图片公司同时授权多个平台对外销售维权、层层兜售的情况。

  图片公司 分享平台有着合伙下套嫌疑

  “在我们看来,这些纠纷案例就不是真正的维权案例,而是嫌涉恶意敲诈!”闽北日报社网络部副主任、大武夷新闻网负责人吴文潇对于此类现象,也是深恶痛绝。他介绍,2018年2月份左右,网站的一篇微信文章因通过搜索引擎使用了当初并没有标注版权的图片,意想不到的是过了一段时间就接到了相关的律师函件,明确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我们认为他是跟第三方提供平台有着明显的合伙欺诈行为,当初并没有标注版权字样,在我们使用了图片后,却标注了版权声明,而且索要的稿费远远超过新闻媒体给记者提供的稿酬,甚至翻了十多倍!”吴文潇介绍,让他们有了更加严词拒绝理由的是,这些图片公司接着通过线下联系,要求网站购买为期若干年的VIP账户,若愿意购买的话,可以将之前索赔的要求由数千元一张降为几百元,甚至不再索赔。“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他的目的不是为保护这种恶意索赔行为,我们也不愿意助长这种坏的风气,我们坚决走法律诉讼的渠道,奇怪的是后来纠纷竟然不了了之!”吴文潇说,他还发现,该公司有着多起这样的类似案例,但都在二审期间撤销诉讼,双方达成了和解,很明显,媒体因为耗不起、等不起进行了妥协赔偿。

  法院在法律规定下应多考虑媒体属性

  对于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从轻判决的具体情况:“客观上属于公益行为的;媒体间相互转载,扩大社会影响力的;版权代理公司、图片公司、个人批量起诉的;其他特殊情形的。”李贤斌觉得十分具有建设性。“作为媒体,往往在转载、刊发这类信息时,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能简单地认为页面上含有商业广告就认定为以赢利为目的,互联网新闻媒体有其特殊性,承担传播职责,但现实环境下内容页面完全不上类似微信广点通这样的广告并不现实,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区别对待,进行具体评估。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具体裁量意见,给媒体创造一个正常发展的法制生态环境,不然这类恶意诉讼现象的存在,既阻碍了媒体承担内容传播的履职,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成本。”李贤斌表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倡议或建议律师少接、不接恶意维权的版权官司。

  对于媒体单位如何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李贤斌提出了四点建议:一、媒体遇到此类纠纷时,不要轻易妥协,否则容易助长恶意诉讼的行为继续发生;二、媒体单位在规章制度上要进行完善,提高风险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转发非权威渠道、来历不明的信息源;三、加强对采编团队的管理,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传播平台的新闻单位要去更多的研究,仔细辨别,加强监测;四、对被推上被告席的媒体单位提出版权管辖权疑义的,法院应在法律规定下多考虑和尊重媒体单位的意见。吴文潇建议:遇到此类纠纷时,媒体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立场,不能妥协,否则就会中了对方长期设下的圈套。他也坦言:经历过这样的纠纷后,网站也不敢采用第三方平台分享的图片,但是这对于新闻作品的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读者的阅读体验也造成了严重影响。“资源免费共享应是互联网给大众提供的最大便利,即使在知识付费时代,也应该建立起合理合规的制度,相关部门也应该对于此类索赔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吴文潇同样很期待我省能够在著作权法方面出台相关规定,让媒体能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原标题:媒体负责人曝光著作权恶意诉讼案例潜规则---- 版权方与律师分成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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