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了三年的研究与准备之后,沪伦通终于提上日程," 通车 " 指日可待。
8 月 31 日周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就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等三十条规则起草了监管规定,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 2015 年开展可行性研究以来,沪伦通一直备受市场期待。在 4 月的博鳌亚洲论坛 2018 年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曾称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如今,监管规定草案的到来令沪伦通再次迈出重要一步。
沪伦通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伦交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 A 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DR)。
值得注意的是,为稳妥起步,DR 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 CDR 的方式直接融资。
此外,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都允许 DR 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是沪伦通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 DR 供需,保持 DR 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
但与此前的沪深港通不同的是,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 DR 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 产品 " 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那么,有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沪伦通下 CDR 投资?又有哪些投资者保护制度已经安排上了?
据上交所介绍,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 CDR 投资。
根据沪伦通的制度规则,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另有多方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是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 CDR 交易权限时,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的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沪伦通 CDR 投资风险。
二是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 CDR 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是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 CDR 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 CDR 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目前,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已经完成沪伦通业务方案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安排也在有条不紊的准备过程中。
上交所称,下一步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同时将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共同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存托凭证;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