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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检总局点名批评,拼多多、小红书等电商依然卖“孬货”

  在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追求高品质的商品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目标,进而带动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据艾媒咨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含零售及B2B)达7.6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有望增至9.0万亿元。

  在315消费者权益到来之际,南方+记者调查发现,大量被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却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照卖不误,消费者本以为买到的“好货”很可能就是危及生命安全的不合格的“孬货”。

  进口消费类商品不合格率达28.3%

  在今年1月,据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在全部抽查商品中,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进口商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其中,家用电器、服装、家用纺织品、牙刷、湿巾、学生用品等进口消费类商品不合格率达28.3%。上述数据是2017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抽查的结果。

  抽查的重点商品中,进口方面电饭锅不合格率13.5%,空气净化器不合格率38.4%,电子坐便器不合格率34.9%。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进口电饭锅主要在“标志和说明、发热、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元件”等方面不合格。而空气净化器则集中在“洁净空气量、标志和说明、额定电压和额定电压范围、元件、累计净化量、净化能效、噪声、接地措施”等方面不合格。

  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产品经理在接受南方+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洁净空气量、累计净化量、净化能效、噪声”这些指标不合格会影响空气净化器的效果,达不到消费者想要的要求,而额定电压、接地措施这些基本规格没有达标的话,是属于连基础都达不到的产品。“这种产品应该下架!”

  跨境电商为不合格商品“搭台”

  一边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合格进口商品,另一边则是对进口商品缺乏了解的消费者,而跨境电商则成为了两者之间的“桥梁”,据南方+记者调查发现,在包括拼多多、小红书、丰趣海淘、西集全球购、波罗蜜日韩购等众多知名的跨境电商平台中,依然在售卖着被国家质检总局点名的不合格商品,品类涵盖了如今海淘大热的进口电饭锅、电子坐便器和空气净化器等等,不少还是跨境电商上“爆款”产品。

  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17年进口电饭锅监督抽查不合格的14款产品中,有6款在拼多多依然能够找到其身影。南方+记者搜索发现,存在“标志和说明、发热、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多种指标不合格的福库(CUCKOO)CRP-G1030MP电饭煲在拼多多APP中的多个卖家处均有销售,价格从890元-3396元不等。记者以顾客身份咨询拼多多中一个名为“昊熙精品3C数码”的卖家为何这款产品被检测为不合格却依然在售时,其客服表示“没有那回事,不要听信谣言,我们怎么不知道这回事。”

  当记者向其展示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检测结果的截图并质疑平台为何不加以管理时,客服先是以笑脸表情应对,继而表示“您如果是真心想买就拍下,我们自然会给您保证。不是的话去别的的地方再看看呢。”而同样的问题咨询另一家在售的卖家“日韩棉花”时,其客服更是直接表示“介意的话勿拍”,而对于售后更是直言“没有”。

  而在另一家声名在外的电商平台波罗蜜日韩购上,记者发现同样存在着售卖不合格商品的现象,被质检总局点名存在“标志和说明、元件”不合格的日立RZ-KG10Y智能电饭煲锅售价为3328元,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质疑为何不合格商品还在售时,波罗蜜日韩购客服则坚称其平台销售的商品都是“保证质量”的,让记者可以“放心”。

  【律师说法】

  “免责告知”也不能为跨界平台不合格商品脱责

  知名IT律师赵占领在接受南方+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不合格商品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跨境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跨境电商平台是卖方,在从境外采购商品之后再销售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对产品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委托跨境电商平台去境外采购,跨境电商平台也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采购了相应的产品,如不是买到假货,只是产品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则消费者应向作为卖方的境外商家追偿,跨境电商平台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赵占领表示,目前从跨境电商的经营状况以及国内主要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平台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也造成了目前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可能并不“违法违规”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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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留意的是,在小红书等电商中,在商品的售后信息一栏中加入了“消费者告知书”,其中里面就提到消费者在其平台中购买的境外商品适用的品质、健康、标识等项目的使用标准符合原产国使用标准,但是可能与我国标准有所不同,所以在使用过程中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或者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将由消费者个人承担。

  对于这样的“免责告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南方+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并不能为跨界电商平台销售不合格商品“洗脱责任”。“即使有这样‘告知书’,但是也不可以完全免责,这种条款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消法中都属于格式条款,在司法判例中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董毅智指出,平台型跨境电商对销售的商品有审查的义务,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平台型电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惩罚性的责任。董毅智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对所销售的产品是有义务审核是否合规合法。“当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需要维权时,可以向跨境电商平台和具体的商家同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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