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5月25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布《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在自主创业就业或应聘参加符合条件的新岗位工作时,个人或企业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通知》要求,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6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
业登记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